公司新闻

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


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:

 **条 为规范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的**性评估和许可工作,根据《食品**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  **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,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,尚未进口且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**国家标准的食品。但是,以下食品不属于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:
  (一)已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**标准、食品卫生标准、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的食品;
  (二)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入允许进口名单的食品;
  (三)由已有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;
  (四)其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的食品。
  第三条 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应当符合食品**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。
 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许可工作,制定公布**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技术审评机构,负责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的申报受理、组织**性评估、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。
  第五条 申请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,进口商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
  (一)申请表;
  (二)配方或成分;
  (三)生产工艺;
  (四)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;
  (五)附有标签的*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;
  (六)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;
  (七)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。
 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,反映真实情况,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  第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、食品、营养、标准等方面的专家,对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的**性进行技术审查,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。
 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,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,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。
  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,审评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。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。
 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,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、检验批次、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。**性验证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。对尚无食品**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,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。
  第八条 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  第九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结论,对符合食品**要求的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准予许可。
  对不符合食品**要求的,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  第十条 卫生部对准予许可的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进行公告,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。公告内容包括该食品的通用名称、参考标准、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。
  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进口食品,不需再次申请许可。
 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**性评估结果,按照食品**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相应食品**国家标准。
  相应的食品**国家标准公布后,原公告自动废止。
  第十二条 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商和经营者,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。
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进行重新评估:
  (一)有证据表明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**性可能存在问题的;
  (二)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,对进口无食品**国家标准食品的**性产生质疑的。
  对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**要求的,卫生部有权废除原公告并禁止其经营和使用。
  第十四条 进口保健食品和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,按照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执行。
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上海畅博实业有限公司
电话:021-56528785   邮编:201619
地址:生产中心: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洞泾分区洞舟路550号2号楼   沪ICP备09036157号-1
  

沪公网安备 31011702004407号